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7318号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238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良、吕丽萍,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229室。
法定代表人:刘峰。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与被告杭州妙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手机网游合作协议》提起本案诉讼。
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手机网络产品时空猎人android版及相关服务,授权被告利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有客户端和网站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用商店、网上商城渠道拓展手机游戏业务,同时原告系手机网络产品时空猎人android版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游戏分成款等,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故本院不再管辖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手机网游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