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2532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维军,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维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29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维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期间,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应缴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