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呈祥中街路南(银座商城一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洪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路东(东王集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嘉祥正中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负担280元,山东东阿天齐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