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675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彤,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通石化有限公司第六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群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顺通石化有限公司第六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顺通石化有限公司第六加油站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顺通石化有限公司第六加油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