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解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徐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9-10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临清市平安油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