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225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系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平区麦瑞兰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福寿街杏园11座102号房,注册号440508600528818。
经营者:陈丽君,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麦瑞兰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