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93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作菊综合商店,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南村105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K5L478D。
经营者:姚作菊,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作菊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作菊综合商店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