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58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孙街村。
经营者:田基春。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长沟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