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4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博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17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68228729P。
法定代表人:左才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博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市博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