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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石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执621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石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石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9)粤0111执621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石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侨路27号306房。

法定代表人:石合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石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4188.48元,执行费为1163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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