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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司惩3号
案件名称陈玉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玉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1司惩3号 被罚款人: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2019)浙01民初445号原告田瑞珍与被告潘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卷材料中原告田瑞珍授权陈玉秋公民代理的推荐函印有余姚市朗霞街道干家路村村民委员会红色印章,但推荐函内容行文中包含有手写文字和机打文字混合。

经与该村委会核实,该推荐函系变造。

经调查,陈玉秋承认了变造推荐函的事实。

本院认为,推荐函属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身份资格的重要依据。

陈玉秋违反法律规定,在审理中提交变造的推荐函,提供虚假的代理资格手续,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陈玉秋罚款20000元,限在2019年9月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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