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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民初208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张雪峰。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以下简称都市节奏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诺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被告都市节奏超市经营者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都市节奏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为ZL20142041××××.7)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权利要求项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只要求保护权利要求一。

事实和理由:诺曼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打火机的企业,多年来一直注意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注重进行技术革新和美感设计。

通过数年的努力,原告生产的“贵族”火机凭借过硬的质量、独特的技术和时尚的美感得到市场的一致认可,销量年年攀升,尤其是贵族X2砂轮机广受市场好评。

2014年7月23日,案外人漆仕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11月19日获得专利号为ZL20142041××××.7的专利授权。

授权的权利要求共7项。

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局对“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作出评价报告,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7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均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2014年11月19日,漆仕勋与诺曼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许可给诺曼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专利使用费为15万/年,合同有效期限至2019年11月18日。

双方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单独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等。

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被告销售的打火机侵犯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项。

被告都市节奏超市销售的皇族打火机,与原告的砂轮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41××××.7)。

而其销售的打火机却是没有任何生产厂家信息的“三无产品”,明显具有侵权的恶意。

凭借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误导性的商标使用、近似产品图案和包装图案、明显的价格差异,被控产品明显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原告的市场。

结合被告多重侵权的恶意及原告专利独占许可的费用,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

被告都市节奏超市辩称原告起诉的经营场所错误,经营者姓名错误,无法证明我方是适格被告,同时我超市从未售卖过涉案打火机,也未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害,我方销售的产品均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漆仕勋于2014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专利局于2014年11月19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41××××.7。

上述专利按期缴纳年费,并通过专利评价,具有稳定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第一项记载: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包括机壳、安装在机壳上的风罩和砂轮组件,所述机壳上部两侧分别设有一用于连接风罩的连接座,所述连接座间设有一容纳所述砂轮组件的空腔,其特征在于所述砂轮组件呈T形,所述风罩两侧壁边缘和对应的连接座上部均开有与所述砂轮组件横部匹配的槽口,所述砂轮组件竖部插置在所述空腔中,所述横部两端分别嵌入对应槽口并外露,形成装配着力点。

该专利说明书附有四幅视图对其权利要求予以解释和说明。

2014年11月19日,漆仕勋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诺曼公司就涉案专利权订立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独占许可的期限是2014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使用费为每年15万元,本专利的相关维权活动由被许可方行使,如果有侵犯本专利的侵权行为,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追究侵权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2017年9月22日,漆仕勋和原告就上述实施许可合同向国家专利局登记备案。

被告都市节奏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雪峰,成立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6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国产卷烟、雪茄烟、保健食品、生活日用品零售。

2018年8月3日,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诺曼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成朋一同来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旁的一处悬挂“超市”招牌(该店对面有:“中山路17号”;

一侧:金乐康医疗器械)的店铺。

首先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然后在该店铺内,李成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手机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标有“皇族”标识的总价为人民币三十六元的打火机十二支,出店后公证人员对购买人手机支付的页面进行拍照(内容见附件)。

购买过程中,公证员见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

消费过程结束后,购买人向商家索要购物票据,但该店铺商家未提供任何票据,所购打火机由公证人员带回编号(编号为5-8)、拍照并封存,2018年8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为此次公证行为制作(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525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有对店面、支付界面和涉嫌侵权产品外包装和内装打火机的外观所拍摄的照片若干张。

庭审中对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拆封,将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要求一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同样为包含机壳、风罩、砂轮组件、连接座及空腔结构的砂轮打火机,砂轮组件同样呈T形,砂轮头同样外露并嵌于打火机风罩和连接座的对应槽口中。

另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为“三无”产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5110号公证书及费用缴纳记录、专利权评价报告、(2017)宁秦证经内字第18431号公证书、(2018)宁秦证经内字第4525号公证书及物证、原告同款产品销售发票、降价通知、合理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42041××××.7),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处于有效状态,通过了专利评价,具有稳定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根据与涉案专利权人漆仕勋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享有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包括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即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以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一作为保护范围,经比对,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都市节奏超市辩称原告起诉状中经营场所及经营者姓名错误问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起诉状中记载系笔误,同时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公证书均可证明涉案打火机是由被告所销售,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未能就自身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润加以证明,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的性质、商品的价格、被告的侵权情节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10206.7)的行为;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都市节奏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松审判员  葛钧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高秀丽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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