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15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住河南省民权县。
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淅川县凯兹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兴盛路35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凯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554037号“MULTT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