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29民初19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古城区恒德和客栈,经营场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昭庆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02MA6KWQ9GXC。
经营者:周卫华。
第三人:王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昭庆村8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城区恒德和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第三人王乐于2021年4月13日以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城区恒德和客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