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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石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石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石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117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石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一种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经审查,被告广州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新乡市石悦贸易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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