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36号原告:李洁彬,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下浦村委下浦村2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荣腾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黄古头村23幢1单元1楼。
经营者:赖香荣,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合河村路下组19号。
原告李洁彬诉被告义乌市荣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26167.4)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洁彬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洁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洁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