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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彬与义乌市荣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936号
案件名称李洁彬与义乌市荣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洁彬;义乌市荣腾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936号原告:李洁彬,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下浦村委下浦村25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荣腾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黄古头村23幢1单元1楼。

经营者:赖香荣,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营前镇合河村路下组19号。

原告李洁彬诉被告义乌市荣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26167.4)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洁彬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洁彬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洁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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