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4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华宇烟酒行。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29号。
经营者:邹云涛,业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华宇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