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73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乐意,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乐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