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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乐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273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乐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乐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73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乐意,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乐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乐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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