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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青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执1177号之一
案件名称杨燕青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燕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5执117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燕青,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执行人杨燕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燕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因被执行人杨燕青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3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万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告家属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3月5日、3月2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2021年3月5日、3月29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相关信息;

四、2021年3月3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后本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情况,据商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

五、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在江苏省法院综合信息门户平台查询其在本省的关联案件,未发现其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

综上,截至2021年4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照片等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应当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5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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