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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晓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4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晓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晓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4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伟,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敬,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晋州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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