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795号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源,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温远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娴,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路灯透镜”】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中山楚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