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74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爱尚饰品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8号西美花街二层BB15、16号。
经营者:张晶晶。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爱尚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