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姜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姜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姜利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利军,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2019年8月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