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利军,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2019年8月8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