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北二环。
法定代表人:沈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启东神农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滨海工业园黄海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骁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恒公司)、原审被告启东神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农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神农公司住所地虽位于上海,但实际生产制造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原审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应无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仁恒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有关“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神农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原审法院可以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神农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实际在江苏启东生产制造,原审法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但即使如其所称,本案侵权行为地或其他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但并不影响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神农公司住所地依法确定管辖权。
综上,神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2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30日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地域管辖 涉案专利 用在板式降膜蒸发器上带有汽提功能的换热板(专利号:ZL200910184720.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仁恒环保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启东神农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关于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之一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诉讼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