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17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5幢804-1室。
法定代表人:王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蓝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下田园村园城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蓝斯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