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61号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0PSOCKETSLLC),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波德市斯特林303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巴内特(DavidBarnett),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兰光路桑达工业区405栋西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T。
法定代表人:张福衡,经理。
被告:东莞市猴狮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丁屋村骏达西路松源创新科技城F栋三楼C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7。
法定代表人:潘涛,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0PSOCKETSLLC)诉被告深圳市猴狮马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猴狮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0PSOCKETSLLC)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0PSOCKETSLLC)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勃斯科特有限责任公司(P0PSOCKETSLLC)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