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99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松立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西区489-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L。
经营者张佳立。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松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