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3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华歆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同富路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K。
经营者孙雪霞。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