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65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丽城阿里佳佳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大道西丽城科技工业园商铺A栋F13-F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1。
经营者赵晓丰。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