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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昌乐县三二一开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485号
案件名称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昌乐县三二一开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昌乐县三二一开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85号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靖凯,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乐县三二一开锁店。

经营者: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枝,昌乐营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三二一开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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