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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城区豪德玮超塑料制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潍城区豪德玮超塑料制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城区豪德玮超塑料制品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4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玮超塑料制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E-4栋八街338号。

经营者:杨小丽,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玮超塑料制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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