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20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清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黄晓毅,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晓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