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1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35。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承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鸿基花园****B1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XT。
法定代表人:韦凯鹏,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承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73000××××.0)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