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20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庚华,男,瑶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被告: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
法定代表人:彭楚尧。
被告:深圳市贝特磁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53R。
法定代表人:文庚华。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社会信用代码×××05U。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庚华、源弈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贝特磁悬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