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1民初56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新农东街1号。
经营者:朱光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城镇世纪华联加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