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28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天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祥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天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祥越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天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天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