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12号 申请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树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杰、邹甜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三环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陈兆劲。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亚通公司)与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州亚通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福建亚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州亚通公司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内东三环路二段269号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福建亚通公司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关于解除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合同的解除函》和《工业厂房和设备租赁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福建亚通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以及被申请人彭州亚通公司违反约定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亚通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并提交了申请人涉嫌违约的初步证据。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彭州市工业开发区内东三环路二段269号的生产设备设施、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