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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陈文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文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文林,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菡、王少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陈文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8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文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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