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3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长宇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湖南镇鹏陈村礼堂**叁间门面。
经营者:钟兵。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长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