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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仁信城市广场21号网点vivo智能手机体验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卓男。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百货大楼一楼门市(遵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卓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27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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