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仁信城市广场21号网点vivo智能手机体验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卓男。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百货大楼一楼门市(遵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卓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瑞丰手机大卖场、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27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