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执3350号 申请执行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鰂鱼涌英皇道**民新大厦2字楼**。
法定代表人:丁思雅。
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波街******织机构代码:MA2AX0H91。
法定代表人:葛琦。
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店铺的店招和装潢装饰上使用与申请执行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第493896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及相关联的宣传;
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惩戒。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
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已停止在其店铺的店招和装潢装饰上使用与申请执行人关德兴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第493896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及相关联的宣传;
且被执行人浙江颐硕堂医药有限公司已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
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1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尚有执行款20万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但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