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初3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一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工业路iv>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城区东莱街**iv>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区一店、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