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435号之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对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津03知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王颖鑫”补正为“审判员刘雪峰”。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435号之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对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3知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津03知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员王颖鑫”补正为“审判员刘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