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2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理旺,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2902&mdash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理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