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375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国栋,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区。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国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