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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鲫大鲤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9民初4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鲫大鲤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鲫大鲤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49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鲫大鲤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周港村周姓巷16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华。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鲫大鲤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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