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59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云升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武陵路**/div>法定代表人:曹建辉。
被告:曾三元,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云升服饰有限公司、曾三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