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860号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武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斌,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刘锡军餐馆,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香南郡社区圭塘路**英郡年华公寓**116div>经营者:刘锡军。
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刘锡军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尺八男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