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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桂娥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桂娥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桂娥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34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桂娥副食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柘溪村**。

经营者:王伟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桂娥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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