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4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锐云祥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向阳路****五厅****付**/div> 经营者:李增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锐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